深圳招调工政策(深圳怎么办理人才落户 都有什么程序)
管理员 2024-04-08 12:16 301 浏览 0 评论
深圳招调工政策
网上有关“深圳招调工政策”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深圳怎么办理人才落户 都有什么程序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深圳招调工政如下:
走积分入户,一定要有年限高的社保和技能证书,优势才大。有8个积分项目,分别有学历,社保,年龄,专利,纳税,专业技术资格,职业技能资格,单位申报。减分项目只有一项就是个人不良诚信记录进行减分。
在职人才引进需要社保条件,假如以前没有缴纳过社保,那么交了一个月社保就可以办理了,注意办理期间社保不能断(以代缴社保为盈利手段的公司缴纳的社保无效)人才深圳落户条件。深圳市在职人才引进信息校核表(收原件)。
人才深圳落户条件第三步:点击迁至本人或直系亲属房产立户,市级补贴:想要办理深圳积分入户有2种方法,一种是通过在职人才引进积分入户深圳,一种是普通积分入户深圳,虽然都叫积分入户,但其适用对象,申请条件,办理流程都是不一样的。
深圳市2024年入户肾功能二项不过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落户地址一定要提前确定,因为有的公司可以提供集体户,有的公司是不可以提供集体户的,如果公司可以提供集体户则无法挂靠在派出所代管户的。如果公司没有集体户,则可以挂靠在派出所的代管户。
深圳招调工入户流程:
1、申请人需先拟迁入地市的批准并收到其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
2、到“深圳”微信公众号实名注册后根据提示填报信息,拍照上传相应的材料。
3、网上上传且提交后,会对申报信息及材料进行预受理审核,办理结果会通过公众号告知。
4、预受理审核通过后,需再次在公众号中预约(“户政服务”-“迁出市外”),选择户籍地(户政中心)预约现场办理。
深圳怎么办理人才落户 都有什么程序
深圳入户办理流程:
1、提供以下申报材料:身份证复印件,社保卡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学历复印件等 ;
2、提交申报后等待公示(一般每月公示两批名单);
3、经公示7个工作日后打印指标清单(审查表盖章)材料;
4、审查表盖章后按照要求提交材料(按照材料清单准备,包括:征信报告、体验报告、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等);
5、材料提交市局后20个工作日出积分入户调令(入户信息卡)
6、深圳公安局办理准予迁入证明手续;
7、寄资料回户籍地销户,办理迁移证;
8、返回深圳迁入地派出所落户,当天出户口本;
9、20工作日到派出所取深圳市身份证。
10、若为新生儿的,则应由父母携带相关材料,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11、若需要迁入户口,应当先在深圳办理准迁证;向户籍地办理迁出证;返回深圳办理户籍登记。
深圳核准入户流程
1、填电子申请表格进行网上信息测评与申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普通高等教育学历的毕业生:尚未毕业的2014年应届毕业生,毕业两年内且已办理了暂缓就业手续,户口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生源地,档案、组织关系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毕业生,毕业2年内、可改派到深圳的往届毕业生,毕业四年内,未落实工作单位、未办理毕业生接收手续的深圳生源或者深圳院校毕业生。
2、信息校核,需要备齐下列材料:《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原件,须加盖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公章)、《成绩单》(原件,须加盖学校教务处或者所在院系公章)、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报送审批 出接收函,办理《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及《户口迁移证》。
4、毕业生凭《高等院校毕业生接收函》到毕业院校办理《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的报到单位应是“深圳市人力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到户籍地办理《户口迁移证》。(注:取得我市《高等院校毕业生接收函》的毕业生,直接在户籍地办理《户口迁移证》,深圳市公安部门不再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5、报到 领取《毕业生介绍信》、《深圳市入户信息卡》。
6、入户,毕业生持《毕业生介绍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深圳市入户信息卡》、《户口迁移证》及深圳市公安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详见《深圳市入户信息卡》反面)到拟落户地所属公安分局办理入户审核手续。
深圳核准入户流程如下:
1、进入深圳人社局的人才引进系统,注册账号并登陆一登陆后点击“在职人才引进”,然后严格规范填写好相关信息并保存签协议,等审批;
2、带上户口本、身份证等材料前往人才市场,工作人员会核对材料,无误后会与你签订委托协议。然后会将收集的材料上报人社局,交由人社局审批。审批通过后,相关信息会在市人社局官网的通知公告栏显示;
3、办理准迁证、迁移证审批通过后,会收到一条指标卡编号。这时,就可以去迁入所在地的G安分橘办理准迁证明了。拿到准迁证之后,回原户籍所在地派C所办理销户和迁移证;
4、办理入户。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深圳人才引进落户条件2024
在此再次恭贺各位在9月前成功引进的小伙伴们顺利拿到了深圳市人才生活和租房补贴资格,对于计划在深圳发展的朋友来说,能多拿一笔不等的补贴,无疑是明智的选择。
虽然补贴政策清零,落户政策也正逐步缩紧,但目前在正式的新政策没有下来前,全日制大专依旧还是可以继续落户,但确实得抓紧了!关于《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中明确政策如下:
1博士45以内,硕士40以内,本科35以内
2留学生开始有和年龄要求,要求跟国内一致(博士45以内,硕士40以内,本科35以内)
4随迁条件变苛刻:
投靠基本要求由结婚时间及被投靠人入深户时间满2年为满5年,并高层次人才、职称、和硕士以上人员原则上只一次不受时间优先解决随迁问题的条件;老人随迁将子女入深户时间要求由8年为15年,并子女在深圳缴纳社保连续满15年的要求。
5取消对计划生育的审核,需无刑事犯罪记录的审核要求全日制大专以在职人才引进的前提条件
在深圳上班并缴纳深圳市备销社保,才能申请落户指标段罩,由于纯积分入户暂停,现在主要分析全日制大专以上的在职人才引进落户政策,全日制大专以在职人才引进有年龄、、社保三项要求:1全日制大专以上(本科、硕士和博士);2年龄:大专35周岁以内(本科以上45周岁以内);
3当下在深圳上班并交有一个月深圳社保。全日制引进落户流程
1信息测评-取得落户资格,打印深圳在职人才引进呈报表;
2落户体检-体检项目(体检合格结果上传人社局);
3二审审核-提交入户相关资料,收到落户指标编码;
4可自行打印《招调工通知》;
5落户指标申请户口准予迁入证,带相关资料回原籍办理户口迁移;
6回深圳办理户口迁入及新。
全日制大专落户深圳所需材料
在职人才引进落户所需要材料:
1、;
2、(首页+个人页);
;
(大专无)
5、婚姻状况(未婚无需提供):
已婚:结婚证
离异:离婚证+离婚协议
丧偶:死亡证明文书,户口簿“婚姻状况”栏已登记为“丧偶”的不需提供
不同落户需要的其它材料:
A、家庭户(或者亲友家庭户都可)
所需材料:户口簿
B、本人或亲友的房产
所需材料:拟入户籍地出具的地址单
C、公司注册地仿燃游所属人才专户
所需资料:缴纳社保公司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D、公司集体户
所需资料:公司集体户户号或者集体户首页复印件
很明显,之前通过人才补贴政策和各大利好的深户政策吸引了很多高人才前来就业和落户,所以2024年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深圳目前常住人口1756万人,已经快要达到极限值,在新政中也明显感觉接下来深圳户口会更多的是面向高精尖人才。觉得,如果是有打算长期在深圳发展的朋友,在新政下来之前确实需要抓紧办理,毕竟这个窗口期的期限跟当时人才补贴政策一样,说停就停,没商量。
深圳招调工户口办理
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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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企业单位招调员工工作,积极引进所需技术技能人才,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深府〔2005〕125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企业单位招调员工入户我市的,适用本办法。但按计划接收市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调员工包括招工和调工。对在深圳市外已就业、有工作关系且已缴纳社会保险的工人,按调工办理;对未就业、无工作关系,但符合《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的技术技能人员迁户核准条件和社会发展急需人才迁户审批条件的人员,按招工办理。
第四条 招调员工工作应遵守依法、公开、公平的原则,并依照有关规定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招调员工实行全市统一政策、统一信息管理系统、统一职业技能鉴定和实操测试。
第六条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劳动部门)依照市、区劳动管理事权划分原则分别办理我市招调员工有关工作。
第二章 企业立户条件
第七条 在本市注册的法人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且经工商年检合格的,可以申请办理招调员工立户:
(一)上一年度纳税额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二)上一年度出口创汇额2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
(三)经市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产品的企业;
(四)具有我市重大建设项目或高新技术开发项目需要招调相关人才的企业。
第八条 未达到立户条件的企业或其他用人单位,需引进持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员工以及其他企业生产急需的特殊人才的,可向就业服务或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申请代理引进。
第三章 招调员工条件
第九条 拟招调人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城镇户籍(本办法第十五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当年公布的《深圳市招调员工职业工种目录》中对学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五)所从事的职业或所学专业与用人单位拟安排的职业对口;
(六)申报招调前在本单位连续缴纳工伤保险费满半年以上;
(七)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八)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
(九)身体健康。
已婚的拟招调人员,其配偶须为非失业人员并同时符合前款第(一)、(二)、(三)、(七)、(八)、(九)项规定或者符合我市有关公务员、职员招调政策规定的条件。
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拟招调人员及第十四条第(六)、(十三)、(十四)、(十五)、(十六)项规定的拟招调人员不受第一款第(四)、(六)项规定的限制。
第十条 以调工方式调入我市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年龄限制可适当放宽(属已婚的,其配偶年龄可相应放宽):
(一)具有高级职业资格的,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
(二)具有技师职业资格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
(三)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年龄可放宽至48周岁;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年龄可放宽至50周岁;
(五)获得我市、广东省或国家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项目主持人员的年龄可放宽至50周岁;
(六)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以及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技能竞赛中获奖的;在广东省、深圳市劳动保障部门与有关行业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文明市民、优秀保安员及先进工作(生产)者的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
(七)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并获学士以上学位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
(八)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投资纳税调工入户核准条件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主,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纳税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其年龄可放宽至50周岁。纳税额超过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纳税额一倍以上的投资者,其年龄可放宽至55周岁;
(九)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审批条件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者,其调工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
(十)以夫妻分居条件调入的,拟调入人员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
第十一条 属于紧缺急需的技师、高级技师,其招工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属已婚的,其配偶年龄可相应放宽至45周岁。
第十二条 拟招调人员现已在我市工作的,年龄可从宽计算,在扣除其本人在我市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累积年限后,其年龄未超过本办法规定的相应年龄的,可以申报招调,但符合审批条件的拟招调员工在招工、调工时的年龄不得超过48周岁。属超龄调工的,还需按规定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
第十三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拟招调人员,核准下达计划指标: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技术技能招调入户人员:
1.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
2.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在深圳缴纳养老保险费满3年以上的;
3.在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要求的优势传统产业领域工作,具有我市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在深圳缴纳养老保险费满2年以上的;
4.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以及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技能竞赛中获奖的;在广东省、深圳市劳动保障部门与有关行业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
5.获得我市、广东省或国家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项目主持人;
6.具有发明专利,获国家专利证书,且作为知识产权入股本市企业的;
7.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
8.具有工程技术类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在深圳缴纳养老保险费满2年以上的;
9.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并获学士以上学位,在深圳缴纳养老保险费满2年以上的;
10.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文明市民、优秀保安员及先进工作(生产)者。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纳税招调入户人员:
1.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且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累计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负责)人;
2.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的税额累计在6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在深圳就业的个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累计在24万元人民币以上;
4.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累计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上列企业法定代表(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主,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纳税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必须连续3年在同一单位,一直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
(三)随军家属。
第十四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拟招调人员,审批下达计划指标:
(一)持有全国统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的;
(二)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
(三)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参加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考务并监管的劳动保障部或广东省劳动保障厅统考且获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参加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获得两个工种模块中级以上合格证书的;
(六)经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技术工人交流而引进的;
(七)持有非我市颁发的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参加我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技能鉴定相应等级的综合水平测试合格的;
(八)持有高级技工学校学历和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校毕业生(持双证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
(九)在本市区级劳动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中,获得前三名的;
(十)经市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竞赛方案并按方案规定可享受招调员工优惠政策的深圳市各行业和各企业组织举办各类技能竞赛的获奖者;
(十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不含应届毕业生);
(十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
(十三)立户企业中个人出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出资时间一年以上的投资者,或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任期一年以上的立户企业法定代表人;
(十四)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均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立户企业法定代表人;
(十五)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均在8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人和个人独资企业主;
(十六)在我市注册,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均在8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十七)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同意,由企业或行业组织考评,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或由企业考评,考评成绩合格并公示无异议的本企业员工;
(十八)夫妻分居的。
第十五条 下列人员在办理招工时,属于农业户口的,可申请办理“农转非”手续;已婚的,其配偶不受户籍类别的限制: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拟招调人员(但优势传统产业领域中持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除外);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四)、(七)、(八)、(九)、(十)项条件中具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拟招调人员;
(三)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条件中两个工种模块均为高级合格证书的拟招调人员。
第十六条 下列人员在办理招调工时,其未成年子女,可选择随父或随母迁入: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拟招调人员(但优势传统产业领域中持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除外);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四)、(七)、(八)、(九)、(十)项条件中具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拟招调人员;
(三)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条件中两个工种模块均为高级合格证书的拟招调人员;
(四)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一)项条件的拟招调人员;
(五)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二)项条件的拟招调人员。
第四章 计划指标审批原则
第十七条 审批计划指标采用综合评价企业规模、纳税及综合考核拟招调人员技术技能水平、学历、在我市工作累计缴纳工伤保险时间等个人条件,实行择优下达的办法。
第十八条 对积极安置随军家属或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进行指标奖励。
第十九条 对高新技术、先进技术,各类政策性扶持的企业及市级重大项目(或高新项目),招调员工指标给予重点保证;对菜篮子工程以及公交、能源、基础设施等行业的企业,以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产品的企业给予指标倾斜;对政府鼓励发展的支柱型产业给予指标扶持。
第二十条 简化大企业招调工手续,其档案材料、缴纳社会保险等资料由企业人事部门审核,劳动保障部门抽查核实;优先满足大企业招调工需求,确保大企业及时招调所需技能人才。
第二十一条 对有特殊专长、特别贡献的技能人才,可优先下达计划指标。
第二十二条 对政策性安置人员,按相关规定下达计划指标。
第二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子女随迁条件的拟招调员工,在下达计划指标的同时,一并下达子女入户指标。
第二十四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在下达计划指标时,优先满足符合下列条件的夫妻分居人员:
(一)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人员的配偶;
(二)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高级职业资格人员的配偶;
(三)具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人员的配偶;
(四)本市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副处级以上人员的配偶;
(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配偶;
(六)立户企业中个人出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投资者的配偶;
(七)本人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核准下达计划指标条件之一的人员;
(八)其他具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或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中级职业资格,或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夫妻分居人员,进行统一计分排序,按计分高低下达计划指标。
第五章 企业考评
第二十五条 行业特有工种,由行业协会提出申请,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后,行业协会可以组织技能考评,考评合格者,由市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对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或属市政府公布的产业导向目录中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的企业急需的技能人才,在深圳缴纳工伤保险费满3年以上且参加考评前在本企业连续缴纳工伤保险费满1年以上的,其所从事的职业工种,若目前暂未纳入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工种范围,有能力组织考评的企业可提出申请,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审核认定后,由该企业组织考评,考评成绩应张榜公示。
第二十七条 在下列企业工作的大专毕业生或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在深圳缴纳工伤保险费满3年以上且参加考评前在本企业连续缴纳工伤保险费满1年以上的,可由所在企业按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制定的考试规则组织考评。考评成绩应在企业内张榜公示。
(一)政府公布享受便利直通车服务的大企业;
(二)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市投资控股公司系统企业;
(三)政府认定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企业;
(四)政府认定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第六章 招调员工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招调员工工作,并对各区劳动部门招调员工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应建立和完善招调员工工作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按全市统一的要求办理招调员工业务,为企业和员工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认真审查本单位拟招调员工的有关材料,由单位经办人到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办理本单位招调员工业务。
第三十一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在招调员工审核工作中实行经办人签字负责制,签字人为直接责任人。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经查实后按下列情况予以处理:
(一)不严格审查招调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调离审核工作岗位;
(二)参与弄虚作假或不按规定办理的,调离审核工作岗位并酌情给予纪律处分;
(三)受贿索贿、徇私舞弊的,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确保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在招调员工报批过程中实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人事负责人和单位经办人共同签字负责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不予办理该单位招调员工业务,并根据具体情况建议用人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经办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空挂办理招调员工的;
(二)伪造或故意提供虚假招调员工材料的;
(三)在企业组织考评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行贿、受贿或索贿的。
第三十三条 拟招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招调手续,已调入者由有关单位退回原单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综合水平测试或企业组织考评的;
(三)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全市社会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变化等情况,调整年度《深圳市招调员工职业工种目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所指数字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具有宝安、龙岗(含光明新区)户籍5年以上的居民,其工作地点和住房在特区内,可按照本办法申请招调入特区。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深劳社规〔2007〕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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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1日,《河南省医学科学院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二审稿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今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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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1 12:08 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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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1 10:09 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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